禮記 · 喪服小記第十五
【題解】
鄭玄說:「『喪服小記』者,以其記『喪服』之小義也。」
《喪服》為《儀禮》中的一篇,記生者為死去的親人所服喪服的形制和喪期等內容。而本篇主要記述《儀禮·喪服》中未說明的一些特殊情況。吳澄曰:「此篇記《喪服》各章,又以補《喪服》經後《記》之所未備,又廣記喪禮雜事,其事瑣碎,故名《小記》。」本篇內容既與《儀禮·喪服》相通,亦可與《檀弓》篇的相關部分相互參考。
斬衰:括髮以麻。為母,括髮以麻,免而以布①。箭笄終喪三年②。齊衰:帶、惡笄以終喪③。男子冠而婦人笄,男子免而婦人髽④。其義:為男子則免,為婦人則髽。
【注釋】
①「斬衰」五句:父親去世,孝子服斬衰(有關「斬衰」、「齊衰」見《曲禮上》「卒哭乃諱」節注⑨)。父親剛剛去世,用笄和(xǐ)束髮(詳見《檀弓上》「曾子襲裘而吊」節注②),小殮後,就去掉笄、,僅用一條麻繩從脖後前交於額,再向後纏繞髮髻,約束頭髮,即「括髮以麻」。母親剛剛去世和小殮後,孝子也要括髮以麻,但移屍於堂時就改用(音wèn,一寸寬的白麻布條)來束髮,方法與用麻繩束髮相同。
②箭笄終喪三年:此句本在下文「除喪則已」後,孫希旦認為根據文意應移至此,今從。箭笄,用做箭的小竹做的笄,長一尺,是未婚女子為父服喪三年的一種喪飾。
③帶、惡笄以終喪:此句傳本脫「帶」,據段玉裁、王念孫考證,應補「帶」字,且先帶後笄。惡笄,即喪笄。孔疏:「榛木為笄也。」
④髽(zhuā):一種女性的喪髻,是用麻繩或布帛纏束頭髮並用笄固定的髮髻樣式,分別稱為「麻髽」、「布髽」,也稱為「露髽」。見《檀弓上》「邾婁復之以矢」節注③。
【譯文】
斬衰:父親去世,孝子在小殮後正式穿著的喪服,在穿著斬衰服之前要用麻繩束髮。母親去世,孝子在小殮後也要用麻繩束髮,在正式穿喪服前用白麻布條束髮。女子為父服三年喪,頭上要插箭笄。齊衰:女子為親人服喪,腰間纏麻帶,頭上要用榛木做的喪笄固定頭髮,一直到服喪期滿。男子頭上戴冠而女子頭上插笄,小殮後,男子頭上纏麻布條,而女子用麻繩或布編束頭髮。它的意思就是:男子束髮叫「」,女子束髮叫「髽」,以此區別男女。
苴杖①,竹也;削杖②,桐也。
【注釋】
①苴(jū)杖:服斬衰時所持的以粗劣竹材製作的喪杖。苴,粗劣。
②削杖:服齊衰時所持的喪杖,削去桐木枝葉製成。
【譯文】
服斬衰所持苴杖,是用粗劣的竹子製作的;服齊衰所持削杖,是削去桐木枝葉而製成的。
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后者三年①。
【注釋】
①「祖父卒」二句:孫子本應為祖父、母服喪一年,如果是作為後人的嫡孫,則要為祖父、母服喪三年;祖父去世後祖母才去世,就和父親去世為母服喪一樣,也要服喪三年。
【譯文】
祖父先去世,而後祖母去世,作為後人的嫡孫要為祖母服喪三年。
為父、母、長子稽顙①。大夫吊之,雖緦必稽顙②。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顙,其餘則否。
【注釋】
①為父、母、長子稽顙(sǎng):指服喪者向弔唁的賓客行拜禮並稽顙。子為父,父死為母,父為長子服喪時,要先稽顙而後拜,這三種情況喪期都是三年。其餘則當先拜而後稽顙。稽顙,額頭觸地。
②「大夫」二句:這裡指死者身份為士以下,大夫地位尊貴,因而即使只是服緦麻的親戚也要先拜後稽顙。
【譯文】
子為父、父死為母、或父母為嫡長子服喪時,賓客來弔唁,喪主要先磕頭觸地再行拜禮。如果喪主是士,大夫前來弔喪,為表示尊重,即使只是服緦麻之喪的親屬也要先磕頭觸地再行拜禮。婦人只有在為丈夫和嫡長子服喪時,要對來吊的賓客先磕頭觸地再行拜禮,其餘喪事只需跪拜不用磕頭。
男主必使同姓,婦主必使異姓①。
【注釋】
①「男主」二句:這裡指沒有嫡子、嫡婦的情況下,需要找人代為充當接待賓客的男主、女主。孔疏:「庾氏云:『喪有男主以接男賓,女主以接女賓。若父母之喪,則適子為男主,適婦為女主也。今或無適子、適婦為正主,遣他人攝主,若攝男主,必使喪家同姓之男;若攝婦主,必使喪家異姓之女。』」
【譯文】
如果死者沒有後嗣,找人充當男主、婦主,一定要找同姓的男子做男主,找異姓的女子做婦主。
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①。
【注釋】
①出母:即被父親休棄之妻。見《檀弓上》「子上之母死而不喪」節注③。妻子如果觸犯了「七出」之一,丈夫即可將其休掉。「七出」指:一,無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妒忌;七,惡疾。如果子不為父後,可以為出母服期年之喪。
【譯文】
如果自己是父親的嫡長子,被休出的母親去世,不需為她服喪。
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①。上殺,下殺②,旁殺而親畢矣③。
【注釋】
①「親親」二句:指親愛自己的親屬,上親父,下親子,和自己就構成了三輩。由父與子再延伸,由親父而親祖,由親子而親孫,這就構成了直系親屬的五輩。再由親祖往上推,親及自己的曾祖、高祖,再從孫往下延伸,親及自己的重孫、玄孫,這就構成了直系親屬的九輩。
②上殺(shài):在直系親屬中,從父親逐漸往上,關係愈遠,親情愈疏,喪期愈短,喪服也愈輕。下殺:從兒子逐漸往下,關係愈遠,親情愈疏,喪期愈短,喪服也愈輕。
③旁殺:指旁系親屬中,和自己血緣關係愈遠,親情愈疏。如由親兄弟而至從兄弟,再遠至曾祖兄弟、高祖兄弟。
【譯文】
親愛自己的親屬,上親父,下親子,形成三輩相親;然後由父而親祖,由子而親孫,擴大至五輩;在此基礎上,再上親及曾祖、高祖,下親及曾孫、玄孫,這樣就擴大為九輩。由父親往上,血緣關係愈遠,親情愈疏,喪期愈短,喪服愈輕;由兒子往下,血緣關係愈遠,親情愈疏,喪期愈短,喪服愈輕;在旁系親屬中,和自己血緣關係愈遠,親情愈薄,喪期愈短,喪服愈輕,一直到親盡無服而畢。
禮,不王不禘①。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②,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③。庶子王亦如之④。
【注釋】
①禮,不王不禘:此句原在後文「則不為女君之子服」句下,今據孔穎達、孫希旦等說移於此處。王,孔疏:「天子也。」禘,天子每五年在宗廟中舉行祭祀祖先的大祭。
②禘其祖之所自出:鄭註:「始祖感天神靈而生,祭天則以祖配之。」如周祭天,就要以后稷神主配祭。
③四廟:指始祖廟之外的高祖廟、曾祖廟、祖廟、禰廟(父廟)四廟。
④庶子王:庶子繼承王位。庶子,指嫡子以外的眾子。庶子本來無資格繼承王位,但如果嫡子因故不能繼立,就由庶子繼位。
【譯文】
禮制規定,不是天子不得舉行祭天的禘祭。天子舉行禘祭,是祭祀降生了始祖的天神,因此要以始祖配祭,建立始祖廟祭祀之外,還要立高祖、曾祖、祖、禰四親廟。如果是庶子繼承了天子之位,祭天、立廟之禮也是如此。
別子為祖①,繼別為宗②。繼禰者為小宗③。有五世而遷之宗④,其繼高祖者也。是故祖遷於上,宗易於下⑤。尊祖故敬宗⑥,敬宗所以尊祖、禰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注釋】
①別子:即庶子。因其與嫡長子有別,故稱。別子不能繼承王位,他的後裔即尊別子為祖。如周公是武王之弟,是別子,被封於魯,即為魯之始祖。
②繼別為宗:鄭註:「別子之世長子,為其族人為宗,所謂百世不遷之宗。」依宗法制度,別子所立新宗,世代皆由嫡長子繼承,百世不遷。
③繼禰者:別子的庶子,又分出另立新宗,其又由嫡長子繼承,此為小宗,小宗五世而遷。
④五世而遷之宗:此指小宗。小宗有四種:有繼禰的小宗,有繼祖的小宗,有繼曾祖的小宗,有繼高祖的小宗。小宗傳到五世,其廟就要遷毀。從自己上推禰、祖、曾祖、高祖,是五世。如果自己去世,高祖之廟即毀棄,而將牌位遷於大宗的廟內,此所謂「五世而遷之宗」。
⑤「是故」二句:自己去世後,自己的神主成為禰,原來的禰升為祖,原來的祖升為曾祖,原來的曾祖升為高祖,原來的高祖則將牌位遷入大宗之廟,即所謂「祖遷於上」。而自己的嫡長子成為新的繼禰小宗,即所謂「宗易於下」。
⑥宗:指嫡長子。鄭註:「宗者,祖禰之正體。」只有嫡長子才被承認是繼承先祖的正體,有權主持宗廟祭祀。
【譯文】
嫡長子之外的庶子稱為別子,別子的後裔奉其為始祖,別子的嫡長子另立新宗,世代由嫡長子繼承而不變更,即為大宗。別子的庶子的嫡長子,再立新宗,就是小宗。五世之後即變遷、更動的小宗,就是祭祀到高祖一代的小宗。因此高祖一代的神主上遷於大宗的祖廟中,繼禰的小宗變易為下一代。因為尊敬先祖,所以才尊敬作為繼承先祖的正體的大宗,而尊敬大宗作為繼承先祖的正體,正是尊重祖輩、父輩的實際表現。庶子不得主持祖廟的祭祀,表明上有宗子在,必須由他主持祖廟的祭祀。
庶子不為長子斬,不繼祖與禰故也①。
【注釋】
①「庶子」二句:庶子不為自己的嫡長子服斬衰之喪,而只服齊衰一年。因為庶子不是繼承父祖的正體,其嫡長子也不是繼承先祖的正體,所以庶子不得為其嫡長子服三年之喪。如果父為嫡長子,就要為自己的嫡長子服喪三年。
【譯文】
如果父親是庶子,就不能為自己的嫡長子服斬衰三年之喪,因為庶子不是繼承祖與父的正體,其嫡長子也不是繼承祖與父的正體。
庶子不祭殤與無後者①,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②。
【注釋】
①庶子不祭殤與無後者:鄭註:「不祭殤者,父之庶也。不祭無後者,祖之庶也。」殤,未成年而夭折者。無後,指成人未婚或已娶無子而死者。
②從祖祔(fù)食:附於被祭的祖先享受祭祀。
【譯文】
庶子不祭祀未成年而死者以及沒有後嗣的死者,未成年而死者以及沒有後嗣的死者,都附於始祖廟中受祭。
庶子不祭禰者,明其宗也①。
【注釋】
①明其宗:只有宗子可以立禰廟祭禰,庶子不得立禰廟祭禰,只能在宗子家參加並協助祭祀,表明對宗子的尊崇。
【譯文】
庶子不得立禰廟祭禰,只能在宗子家參加並協助由宗子主持的祭祀,這表明了對宗子作為繼承祖、父的正體的尊崇。
親親、尊尊、長長①,男女之有別②,人道之大者也。
【注釋】
①親親:親愛父母。尊尊:尊重祖、曾祖、高祖。長長:敬重兄弟及旁系親屬。鄭註:「言服之所以降殺。」即指不同身份者喪服的區別。
②男女之有別:孔疏:「若為父斬,為母齊衰;姑、姊妹在室期,出嫁大功,為夫斬,為妻期之屬,是男女有別也。」
【譯文】
喪服制度體現敬愛雙親,尊崇祖先,敬重親戚長輩,對男女不同的身份是有差別的,這是人倫之道中必須遵循的大原則。
從服者①,所從亡則已。屬從者②,所從雖沒也服。妾從女君而出③,則不為女君之子服。
【注釋】
①從服:即本人與死者原無親屬關係但自己親屬中有與死者有關係的人,自己就跟從親屬服喪。「從服」可分為六種,詳見《大傳》「從服有六」。其二曰「徒從」。徒,空,指非親屬而空為之服喪。孔疏說「徒從」有四,如子從母服於母之君母,妾子服君母之黨等。
②屬從:「從服有六」之一。即本人與死者有間接親屬關係,自己跟從與死者有直接親屬關係的人為死者服喪,如子從母服母親的親屬之喪,妻從夫服夫的親屬之喪,夫從妻服妻的親屬之喪。孔疏:「屬者,骨血連續以為親也。」
③妾:這裡指隨嫁的媵妾,一般是主婦的妹妹或侄女。女君:嫡妻。
【譯文】
隨從而服喪,是本人與死者沒有親屬關係而隨從自己親屬中與死者有關係的人服喪,若所隨從的人已去世,即可停止服喪。因親屬而隨從服喪,是本人與死者有一定的親屬關係,並隨從死者的直系親屬為其服喪,那麼儘管所隨從的人已去世,也要繼續為死者服喪。如果媵妾跟隨主婦一同被丈夫休出,如果主婦之子去世,媵妾就不為其服喪了。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①;其為妻也,與大夫之適子同。
【注釋】
①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喪服有根據尊卑親疏而降服的規定,世子雖然地位尊貴,但夫婦一體,妻之父母為妻之正尊,故夫要正常服喪,不能降低為妻之父母服喪的規格。
【譯文】
天子、諸侯的嫡長子雖然身份高貴,但是為妻之父母服喪的規格也不能降低;天子、諸侯的嫡長子為其妻服喪,與大夫之嫡子為其妻服喪規制相同,都是齊衰杖期。
父為士,子為天子、諸侯,則祭以天子、諸侯,其屍服以士服①。父為天子、諸侯,子為士,祭以士,其屍服以士服。
【注釋】
①「父為士」四句:如果父親生前是士,而兒子現在做了天子、諸侯,兒子在祭祀時要以天子、諸侯規格行禮,但象徵父親的屍要穿著士服,因為父本無爵,子不敢以己爵加之。
【譯文】
如果父親生前是士,而他的兒子現在為天子或諸侯,祭祀其父就用天子或諸侯之禮,但代表父親的屍還要穿士服受祭。如果父親生前為天子或諸侯,後來兒子成為了士,那就要以士禮來祭祀其父,代表父親的屍也要穿士服。
婦當喪而出①,則除之②。為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③,既練而出則已;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則遂之。
【注釋】
①當喪:正當公婆之喪。
②除:除服。孔疏:「恩情既離,故出即除服也。」
③練:即小祥,服喪的周年祭。因祭時改戴練冠,故名。
【譯文】
婦人如果在為公婆服喪期間被丈夫休出,就不必再為公婆服喪。如果是為自己的父母服喪,在未滿周年的練祭前被丈夫休出,就和自己的兄弟一樣服喪三年,如果是在已滿周年的練祭後被丈夫休出,因為服喪期已滿,就不必繼續為父母服喪;如果被休出的妻在未滿周年的練祭前又被丈夫召回,就按常規為父母服喪期年,如果是在已滿周年的練祭後被丈夫召回,就要為父母服喪三年。
再期之喪①,三年也。期之喪②,二年也。九月、七月之喪③,三時也。五月之喪④,二時也。三月之喪⑤,一時也。故期而祭⑥,禮也。期而除喪⑦,道也。祭不為除喪也。
【注釋】
①再期(jī)之喪:即斬衰之喪,喪期為二十五個月,實際上跨了三個年頭。期,周年。
②期之喪:指齊衰之喪,喪期是十三個月,經過兩年。
③九月、七月之喪:指大功之喪,喪期是九個月。對於成人應服期喪者,如果死者為長、中殤,就降為大功。長殤的喪期是九個月,中殤的喪期是七個月,皆經過三個季節。
④五月之喪:指小功之喪。
⑤三月之喪:指緦麻之喪。
⑥期而祭:指一周年的小祥祭和兩周年的大祥祭。
⑦期而除喪:在小祥祭後男子可以除去首絰,婦人可以除去腰絰;大祥祭後就可以除去喪服。
【譯文】
服喪期兩周年,服喪月數為二十五個月,實際跨著三年。服喪期一周年,服喪月數為十三個月,實際跨著兩年。服喪期九月或七月,實際服喪過三季。服喪期五月,實際服喪過兩季。服喪期三月,實際服喪過一季。所以為死者服喪一周年舉行小祥之祭,兩周年舉行大祥之祭,表示對親人的思念,這是合於禮的。周年祭後就可以逐漸除去喪服,表示活著的人要恢復生活,這合乎人倫之道。祭祀後雖然可以除服,但舉行周年祭的目的不是為了除去喪服。
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①,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
【注釋】
①祭:指小祥祭和大祥祭。
【譯文】
如果雙親去世未能及時安葬,三年後才下葬,那也要舉行小祥、大祥之祭,而且小祥、大祥祭不可同時,必須於異月舉行,要隔開一段時間,然後才除去喪服。
大功者主人之喪①,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②。
【注釋】
①大功者主人之喪:與死者有服大功之喪的親屬,死者無子或子年幼,就由服大功者為其主持喪事。
②虞:祭名。鄭註:「虞,安也。士既葬其父母,迎精而返,日中而祭之於殯宮以安之。」(《儀禮目錄》)之後隔日舉行一次。士三虞而止,大夫五虞,諸侯七虞,天子九虞。祔(fù):祭名。即將死者的神主按昭穆順序移入祖廟時的祭祀。虞祭結束後的次日舉行卒哭之祭,卒哭祭的次日舉行祔祭。參《檀弓下》「喪禮,哀戚之至也」節注㉓。
【譯文】
如果死者無子或子年幼,為死者服大功的男性親屬就要為其主持喪事,而且要為死者主持舉行小祥、大祥之祭;如果是為朋友主持喪事,舉辦虞祭、祔祭即可。
士妾有子而為之緦,無子則已。
【譯文】
士之妾如果有子,去世後就為她服緦麻,如果無子就不為她服喪。
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①,己則否。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為君之父、母、妻、長子,君已除喪而後聞喪,則不稅②。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餘從而服,不從而稅。君雖未知喪,臣服已。
【注釋】
①稅(tuì)喪:追服喪服。此句是說生前從未見過去世的親屬,親屬死後已過喪期才知曉,父親要為親屬追服喪服。
②「為君」三句:此三句原在本節「己則否」下,今據鄭注移於此。
【譯文】
自己從未見過祖父母、伯父和叔父、叔伯兄弟,得知這些親屬去世的消息時,已經過了喪期,這種情況,父親應追服喪服,自己就不必服喪了。如果是本應服齊衰、大功之喪,因故降為小功、緦麻之喪的,則應追服喪服。臣子應為國君的父親、母親、嫡妻、長子服喪,如果臣子出使他國,得知國君的上述親屬去世時,國君已除喪,這種情況下,臣子就不再追服喪服。如果國君出國時親屬去世,回國後才得知,這種情況下,國君如果追服喪服,親近之臣也要跟著追服喪服。其他臣子,如果還在喪期內就跟著服喪,過了喪期就不用追服了。國君在國外而臣子在國內,國君雖然還不知親人去世,但留在國內的臣子應正常為死者服喪。
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①。
【注釋】
①「虞,杖不入於室」二句:虞祭在死者生前的正寢舉行,孝子不能將喪杖帶入寢室之內。祔祭在祖廟中舉行,也不能將喪杖帶入祖廟中。去掉喪杖,意味著哀情減少而恭敬增多。室,死者生前的正寢,即殯宮。堂,祖廟之堂。
【譯文】
虞祭時,不要將喪杖帶入寢室;祔祭時,不要將喪杖帶到廟堂。
為君母后者,君母卒,則不為君母之黨服①。
【注釋】
①「為君母后者」三句:此處所述即「從服」的原則,見上文「從服者,所從亡則已。屬從者,所從雖沒也服」。君母,嫡母。
【譯文】
作為庶子而被立為嫡母的後嗣,嫡母在世時,其娘家人如果去世,庶子要從嫡母服喪,嫡母如果去世,就不用再為其娘家人服喪。
絰殺①,五分而去一②。杖大如絰。
【注釋】
①絰(dié):指首絰和腰絰。為親屬服喪,不僅身穿孝服,而且要頭纏麻縷,腰系麻帶。頭纏的叫「首絰」,腰系的叫「腰絰」。下文「杖大如絰」的「絰」指腰絰。殺(shài):減少。
②五分而去一:此處有兩層含義。一指在同一種喪服里,腰絰的圍長比首絰要少五分之一;一指在相鄰的兩種喪服里,後一種喪服的首絰圍長要比前一種喪服的首絰少五分之一,即前一種喪服腰絰的圍長和後一種喪服首絰的圍長相同。如斬衰喪服的首絰圍長九寸,腰絰的圍長七寸八分,齊衰喪服的首絰也是七寸八分。
【譯文】
首絰和腰絰的減省,都是以遞減五分之一為度。斬衰所用的苴杖,其粗細與斬衰腰絰相同;齊衰所用的桐杖,其粗細與齊衰腰絰相同。
妾為君之長子,與女君同。
【譯文】
妾為丈夫的嫡長子與嫡妻為嫡長子服制相同,都是齊衰三年。
除喪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輕者①。
【注釋】
①「除喪者」二句:男、女為父母服喪都有首絰、腰絰。男子以首絰為重,以腰絰為輕;女子以腰絰為重,以首絰為輕。卒哭祭後男子要將腰絰由粗麻換成葛麻,女子要將首絰由粗麻換成葛麻。周年祭除喪時男、女則要首先除所重之絰。
【譯文】
小祥祭後除去喪服,男子先除首絰,女子先除腰絰。因為男子以首絰為重,女子以腰絰為重,除服要先除重者;卒哭祭後以輕喪之服改換重喪之服,男子以輕喪的腰絰變為重喪的腰絰,女子以輕喪的首絰變為重喪的首絰,因為變服要先改換輕者。
無事不辟廟門①,哭皆於其次②。
【注釋】
①辟:打開。廟:指殯宮。這裡是說,靈柩停在殯宮期間不得隨意開門,因鬼神性喜幽暗。
②次:倚廬,即守喪時,在寢門外臨時搭建的簡陋的廬舍。按規定,朝夕哭喪在殯宮,平時就在廬舍哭悼。
【譯文】
死者入殮後,無事就不開殯宮之門,因思念死者而哭,都要到倚廬之中。
復與書銘①,自天子達於士,其辭一也。男子稱名,婦人書姓與伯仲②,如不知姓,則書氏③。
【注釋】
①銘:明旌,即書寫死者姓名的旌旗,懸於棺首。
②伯仲:我國傳統以「伯、仲、叔、季」表示排行,「伯」是老大,「仲」是老二。
③姓、氏:秦、漢以前姓、氏有別,姓起源於女姓,氏起源於男姓。姓以別婚姻,氏以表貴賤。貴族有氏,賤者有名無氏。如周為姬姓,魯、衛、晉等諸侯國也是姬姓。而魯國「三桓」則是季氏、孟孫氏、叔孫氏。
【譯文】
招魂時所喊的和明旌上所寫的死者之名,從天子至士,文辭都是一樣的。男子,就稱呼其名,婦人,就稱呼其姓和排行,如果不知其姓,就書寫上氏。
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①,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麻同皆兼服之。
【注釋】
①斬衰之葛:指卒哭祭後改換的葛絰。齊衰之麻:齊衰初喪所戴的是麻絰。
【譯文】
斬衰喪服在卒哭祭後要把麻絰改為葛絰,葛絰的大小與齊衰喪服初喪時所服的麻絰相同;齊衰喪服在卒哭祭後所服的葛絰,大小與大功喪服在初喪時所服的麻絰相同;如果服喪時又有親屬去世,就要兼服麻絰與葛絰,男子首絰服葛,腰絰服麻,女子則首絰服麻,腰絰服葛。
報葬者報虞①,三月而後卒哭。
【注釋】
①報(fù)葬:按禮制規定,死者要停柩三月再下葬,但因故不停柩,死而即葬。報,通「赴」,急速。
【譯文】
如果沒有停柩而直接下葬,也要快速舉行虞祭,但卒哭祭不能提前,一定要等三個月以後才能舉行。
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①。其葬,服斬衰。
【注釋】
①「父母」三句:此節是說父母同時去世時的禮節規定。下葬要按先輕後重的原則。據《曾子問》:「並有喪,如之何?」孔子曰:「葬,先輕而後重,……其虞也,先重而後輕。」父為重,母為輕。偕,同。先葬者,指母親。
【譯文】
如果遇到父母同時去世的情況,就要先葬母親,但葬後不舉行虞祭和祔祭,等到安葬父親,並為父親舉行虞祭、祔祭後,再為母親舉行虞祭和祔祭。葬母時因為父親還未葬,所以應服斬衰之服。
大夫降其庶子①,其孫不降其父②。
【注釋】
①大夫降其庶子:大夫為嫡長子服斬衰三年,為庶子則降為大功九月。降,降低服喪等級。
②其孫:大夫之孫,指庶子之子。其孫為其父服喪不隨其祖降等。
【譯文】
大夫為其庶子服喪降級為大功,但其孫,即庶子之子為父服喪,不隨其祖降等。
大夫不主士之喪。
【譯文】
大夫不為士主持喪事,因為大夫位尊。
為慈母之父母無服①。
【注釋】
①慈母:有兩種,一是某妾無子,某妾子喪母,父命二人為母子。這種情況母子雖非親骨肉,子待慈母應同親生母親,為其服三年之喪,但對慈母之父母則不服喪。此處所說就是這種情況。二是指養育自己的婦人,相當於保姆。這種「慈母」去世,則不服喪。參見《曾子問》「子游問曰」節注①。
【譯文】
不為非生母的慈母之父母服喪。
夫為人後者,其妻為舅姑大功①。
【注釋】
①「夫為人後者」二句:夫本為支子(非嫡長子),而後成為宗子的繼承人,如有親生父母的喪事,則要降等服喪,其妻也隨夫降等服喪。其夫已為宗子繼承人,對本生父母則降等服期年喪,其妻服大功喪。
【譯文】
丈夫原非嫡長子,如果後來過繼到宗子家成為嗣後的繼承人,其親生父母去世,也要降等服喪,妻子為公婆降等服大功。
士祔於大夫則易牲①。
【注釋】
①士祔於大夫則易牲:祭士本用特牲(一豬),士死後將神主安置於祖廟,如果其祖是大夫,孫祭祀時就要改用少牢(一羊一豬)。
【譯文】
士的神主祔於祖廟,如果其祖為大夫,祭祀時的犧牲就不能再按士的標準而要按大夫標準使用少牢。
繼父不同居也者①,必嘗同居。皆無主後,同財而祭其祖、禰,為同居;有主後者為異居②。
【注釋】
①繼父:父死而子隨其母改嫁,所嫁之夫即為此子繼父。繼子為同居的繼父服齊衰期年,如果異居則為繼父服齊衰三月。
②有主後者為異居:孔疏:「異居之道,其理有三。一者,昔同今異;二者,今雖共居,而財計各別;三者,繼父更有子,便為異居。」
【譯文】
說「不同居的繼父」,那一定是曾經同居過。繼父沒有親生之子,沒有應服大功喪的親屬,隨母改嫁而來的繼子也沒有應服大功喪的親屬,繼父並以自己的財產建廟,以祭祖、祭父,這就是同居;如果繼父有親生之子,或繼父、繼子皆有服大功喪的親屬,或者曾經同居後來又分開了,或財務上各自獨立等,那就是異居。
哭朋友者於門外之右①,南面。
【注釋】
①門外之右:寢門外西邊。
【譯文】
朋友去世,哭朋友時要站在朋友寢門外的西邊,面朝南哭。
祔葬者不筮宅①。士、大夫不得祔於諸侯,祔於諸祖父之為士、大夫者。其妻祔於諸祖姑,妾祔於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祔②,祔必以其昭穆。諸侯不得祔於天子,天子、諸侯、大夫可以祔於士。
【注釋】
①祔葬:按禮制,孫死祔祖。在家族墓地中安葬時,按昭穆順序左、右排定,孫與祖排在同側,宗廟祭祀時牌位也依昭穆設置,孫與祖在同側,此即為祔葬。不筮宅:不再用卜筮的方法選擇墓地,因為祖先已選定,而族葬按昭穆已有一定的次序。宅,指墓地。
②亡(wú):無,沒有。中一:間隔一代。孔疏:「祖無妾,則又間曾祖而祔高祖之妾也。」因為祔葬時昭從昭,穆從穆,孫必從祖,此處本應祔於祖之妾,因為祖無妾,則再向上推,當中必又間隔了曾祖一代,而要祔於高祖之妾了。
【譯文】
在家族墓地祔葬於祖墳時,不再占筮選擇墓地。士、大夫不得祔葬於曾經為諸侯的祖父之墓旁,只能祔葬在世時為士、大夫的叔伯祖父之墓旁。士、大夫之妻也只能祔葬在為士、大夫的叔伯祖父之妻的墓旁,士、大夫之妾也只能祔葬在叔伯祖父之妾的墓旁,如果叔伯祖父沒有妾,就要間隔曾祖一代而上祔於高祖之妾,因為祔葬一定要按照昭穆順序排列。諸侯不能祔葬於做了天子的祖先之墓旁,但天子、諸侯、大夫可以祔葬於做士的祖先的墓旁。
為母之君母①,母卒則不服。
【注釋】
①母之君母:指母親的嫡母。母親是庶生,但要稱其父的嫡妻為君母。母親在世,如果其嫡母去世,母親要為其服齊衰期年,兒子要隨母親從服小功。母親若已去世,此時其嫡母去世,兒子就不用服喪。
【譯文】
自己的母親為庶出,其嫡母去世,如果此時母親已去世,就不用為她的嫡母服喪了。
宗子母在為妻禫①。
【注釋】
①禫(dàn):祭名。在大祥祭後的下個月舉行,為除服之祭。孔疏:「賀瑒曰:『父在,適(嫡)子為妻不杖。不杖則不禫。若父沒母存,則為妻得杖又得禫。』」可知此處宗子為父亡母在。
【譯文】
如果是宗子,父歿母在,為亡妻服喪期滿除服要舉行禫祭。
為慈母后者,為庶母可也①,為祖庶母可也②。
【注釋】
①庶母:有子之妾受父命撫育無母的妾之子,此子稱其為「庶母」。
②祖庶母:有子的祖父之妾受父命撫育無母的妾之子,此子稱其為「祖庶母」。
【譯文】
要為慈母服齊衰,那麼同樣也要為庶母服齊衰,為祖庶母也要服齊衰。
為父、母、妻、長子禫。
【譯文】
為父親、母親、妻、嫡長子,都要舉行服喪期滿除服的禫祭。
慈母與妾母①,不世祭也。
【注釋】
①妾母:庶母。
【譯文】
慈母和庶母去世,由受其撫育的妾之子服喪,不用世世代代為其祭祀。
丈夫冠而不為殤,婦人笄而不為殤①。為殤後者,以其服服之②。
【注釋】
①「丈夫冠」二句:男子行冠禮,女子行笄禮,都代表已成人,若去世則不得以殤死行喪禮。
②「為殤後者」二句:這是說宗子夭折,另立他人作為宗子的繼承人,但此人不能作為死去的宗子之子的身份為父服斬衰喪,因為殤代表未成人,是不能有子的,因而只按原來的親屬關係服喪。
【譯文】
男子行過冠禮就是成人,去世不能按殤死對待;女子行過笄禮就是成人,去世不能按殤死對待。宗子未成人而去世,他人立為宗子的後嗣,只須按照與宗子原本的親屬關係服喪。
久而不葬者①,唯主喪者不除②,其餘以麻終月數者③,除喪則已。
【注釋】
①久而不葬:孔疏:「謂有事礙,不得依月葬者,則三年服身皆不得祥除也。」
②主喪者:即喪主。孔疏:「子為父,妻為夫,臣為君,孫為祖,得為喪主,四者悉不除也。」
③其餘:指從齊衰期年至緦麻的親屬。以麻終月數:因故久不入葬,則親屬不能變服,而要一直服麻,到應服的月數為止再除服。
【譯文】
因故而不能如期下葬的,只有喪主始終穿著喪服,其餘的親屬一直服麻,服滿自己應服的月數可以除喪。
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繩屨①。
【注釋】
①繩屨:麻繩編成的鞋。
【譯文】
齊衰三月的喪服,與大功九月的喪服相同之處,就是都穿麻繩編的鞋。
練①,筮日、筮屍、視濯,皆要絰、杖、繩屨②,有司告具而後去杖③。筮日、筮屍,有司告事畢而後杖,拜送賓。大祥吉服而筮屍④。
【注釋】
①練:即小祥祭。服喪十三個月為死者舉行的周年祭。
②要絰:即腰絰。服喪至小祥,男子已除去首絰。要,同「腰」。
③具:指上述筮日、筮屍、視濯三事準備完畢。去杖:放下喪杖,表示對祭祀的敬重。
④吉服:頭戴縞冠,身穿朝服。大祥時也要筮日、筮屍和視濯。這裡是省文。
【譯文】
小祥祭,喪主事前要占筮選擇吉日,占筮選擇充當屍的人,親自檢查祭祀用器的洗滌情況,在做這些事情時都要腰纏葛絰、手執喪杖、腳穿麻繩編制的鞋,等到有關執事報告已準備就緒,然後放下喪杖,去主持占筮日期、占選屍者和洗滌祭器的事情。在占筮擇日、占筮選擇充當屍的人時,有來賓參加,等有關執事報告占筮結束,喪主又拿起喪杖,拜送賓客。到大祥祭,喪主也要占筮選擇吉日,占筮選擇充當屍的人,親自檢查祭祀用器的洗滌情況,此時要換上吉服。
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①。庶子不以杖即位②。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即位可也③。父在,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
【注釋】
①「庶子」二句:庶子與父親同居,生母去世,由於受父尊的制約,可以為母親行周年祭而不能舉行禫祭。
②不以杖即位:父母之喪,嫡子持喪杖立於東階左前方朝夕哭之位,庶子須將喪杖放在殯宮外,再入內即朝夕哭位。以杖即位是喪主之事,庶子非喪主,故不能以杖即位。即位,指即朝夕哭位。
③孫:指庶子之子。
【譯文】
庶子與父親同居,為生母服喪結束時不舉行禫祭。庶子不能手執喪杖到朝夕哭位即位。庶子去世,如果父親不為庶子主喪,那麼庶子之子可以手執喪杖到朝夕哭位即位。庶子之妻去世,雖庶子之父在世但不為庶子之妻主喪,而由庶子本人主喪,庶子可以手執喪杖到朝夕哭位即位。
諸侯吊於異國之臣,則其君為主①。諸侯吊,必皮弁錫衰②。所吊雖已葬,主人必免③。主人未喪服④,則君亦不錫衰。
【注釋】
①「諸侯」二句:諸侯本無吊臣喪之禮,這裡說的是諸侯到他國出聘,恰遇他國臣子去世,所以前去弔喪,這時主國國君要代其臣之子為喪主。
②皮弁:謂弁絰,即在皮弁上加麻絰。錫衰:是用錫布製作的喪服。錫,《儀禮·喪服》:「錫者何也?麻之有錫者也,錫者十五升,抽其半,無事其縷,有事其布曰『錫』。」經過加灰捶打洗滌後潔白光滑的細麻布。
③免(wèn):同「」,頭纏白麻布。「免」是未成服(停柩前)時的打扮,已葬而,是表示重視他國國君。
④未喪服:即未成服。
【譯文】
諸侯出訪他國,遇他國之臣去世,若諸侯去此臣家裡弔喪,主國國君應代替死者之子做喪主。諸侯前去弔喪,一定要穿皮弁服,外穿經加工的細麻布製作的喪服。如果所弔唁的死者已經下葬,喪主也要頭纏白麻布。如果主人還未成服,國君就不用穿細麻布製作的喪服。
養有疾者不喪服①,遂以主其喪。非養者入主人之喪,則不易己之喪服。養尊者必易服,養卑者否。
【注釋】
①養有疾者不喪服:這是說自己本在居喪,但有生病的親屬需要侍奉,病人求吉惡凶,所以不穿喪服。
【譯文】
本人居喪期間,因需要奉養有病的親屬,就不穿喪服,如果病人去世,就要為他主持喪事。本人居喪期間,另有沒有奉養過的病人去世,本人需要為其主喪,就不用更換自己原來的喪服。侍奉父兄等尊長病人,一定要換下喪服,對於幼輩的病人就不用換下喪服。
妾無妾祖姑者,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①。
【注釋】
①「妾無妾祖姑者」二句:妾本應祔於妾祖姑(公公之妾),如果無妾祖姑,就間隔一輩,祔於高祖之妾。如果高祖也無妾,那就祔於嫡祖姑(女君)。這種情況屬於以卑祔於尊,所以祔祭的犧牲也要升級一等,由特牲變為少牢。
【譯文】
妾無妾祖姑可祔,又無高祖之妾可祔,在這種情況下只好祔於嫡祖姑,祔祭使用的犧牲要由原來的特牲改為少牢。
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則舅主之①。
【注釋】
①祔則舅主之:鄭註:「祔於祖廟,尊者宜主焉。」舅,指夫之父。
【譯文】
媳婦輩的喪事,虞祭和卒哭祭,可由她的丈夫或兒子來主持,但將她的神主祔祭於祖姑之廟時,應由她的公公來主持。
士不攝大夫①,士攝大夫唯宗子。
【注釋】
①攝:代為喪主。
【譯文】
士,不得代理做大夫的喪主;如果士是宗子的話,則可以代理做大夫的喪主。
主人未除喪,有兄弟自他國至,則主人不免而為主。
【譯文】
主人尚未除去喪服時,如果主人的兄弟從國外奔喪回來,主人可以不用頭纏白麻布繼續主持喪事。
陳器之道①,多陳之而省納之可也,省陳之而盡納之可也②。
【注釋】
①器:隨葬的明器。
②「多陳之」二句:送死者陪葬的器物有一部分是朋友和賓客贈送的,這部分器物在陳列時以多為榮,但下葬時則有數量限制,不能全部隨葬;另一部分是主人自己準備的明器,是按禮制規定準備的,陳列時可以不全部拿出來,但下葬時則可以全部納入。
【譯文】
陳列明器的原則是,賓客饋贈的物品要全部陳列出來,但不必全部隨葬放入墓穴,主人自己準備的物品可不必全部陳列出來,但可以全部放入墓穴。
奔兄弟之喪,先之墓而後之家,為位而哭。所知之喪①,則哭於宮而後之墓②。
【注釋】
①所知:指朋友與同事。
②宮:殯宮,即死者生前的正寢。
【譯文】
從遠方回家赴兄弟之喪,要先到墓地去哭,然後再回家,在自己的哭位上哭。如果是奔赴朋友之喪,則應先到殯宮去哭,然後再到墓地去哭。
父不為眾子次於外①。
【注釋】
①眾子:嫡長子以外的庶子。次:喪次,倚廬。見本篇「無事不辟廟門」節注②。
【譯文】
庶子去世,父親不用在門外設倚廬守喪。
與諸侯為兄弟者①,服斬。
【注釋】
①與諸侯為兄弟:包括本國的兄弟和在他國的兄弟。
【譯文】
如果與諸侯是兄弟關係,諸侯去世,即使是人在他邦,也要為其服斬衰。
下殤小功①,帶澡麻不絕本②,詘而反以報之③。
【注釋】
①下殤:指八歲至十一歲的夭折者。小功:指因其下殤,而降二等,從齊衰之服降為小功之服。
②帶澡麻不絕本:鄭註:「帶不絕其本,屈而上至要(腰),中合而糾之,明親重也。」即用漂白的麻,不去除根部,彎曲向上折至腰部,製成腰絰。本,根。
③詘(qū):屈折。報:合。
【譯文】
下殤小功這種喪服,腰絰用不去根的麻加灰漂白製作,下垂的部分折起來纏在腰上。
婦祔於祖姑,祖姑有三人①,則祔於親者②。
【注釋】
①祖姑有三人:指祖母去世後,祖父又兩次娶妻。
②親者:鄭註:「謂舅所生。」即公公的生母。
【譯文】
婦人去世後,她的神主祔祭於祖姑之側,如果祖姑有三位,應當祔祭於自己的嫡親祖姑之側。
其妻,為大夫而卒,而後其夫不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不易牲。妻卒而後夫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以大夫牲。
【譯文】
妻去世時丈夫為大夫,後來丈夫不再是大夫,這種情況下祔祭妻時只能用與丈夫後來的身份適配的犧牲,不能用大夫之牲。如果妻去世後丈夫成為大夫,這種情況下丈夫祔祭妻時可以用大夫之牲。
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無服也者,喪者不祭故也。
【譯文】
作為父親的繼承人,對被父親休出的生母不服喪。之所以不服喪,是因為被休出的母親不在祖廟祭祀了。
婦人不為主而杖者①,姑在為夫杖,母為長子削杖②。女子子在室為父母③,其主喪者不杖④,則子一人杖⑤。
【注釋】
①婦人不為主而杖者:婦人服喪一般不持喪杖,此處講述婦人持杖的若干情形。主,喪主。
②削杖:見本篇「苴杖」節注②。
③女子子:即女子。
④其主喪者:因無兄弟,使族中男子代為喪主,主持料理喪事。
⑤子一人:鄭註:「謂長女也。」
【譯文】
婦人不作為喪主也可手持喪杖,如婆婆在世而丈夫去世,妻應為夫持喪杖,嫡長子去世,也要手持削杖。女子還未出嫁,為父母治喪,家中若無兄弟,就由族中男子代為喪主,代理喪主不持喪杖,而由長女持喪杖。
緦、小功,虞、卒哭則免。既葬而不報虞①,則雖主人皆冠,及虞則皆免。為兄弟既除喪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報虞、卒哭則免,如不報虞則除之。遠葬者②,比反哭者皆冠③;及郊而後免,反哭。君吊,雖不當免時也,主人必免,不散麻。雖異國之君,免也,親者皆免④。
【注釋】
①報:通「赴」。下同。
②遠葬者:葬在遠郊。
③反哭:指下葬後從墓地返回祖廟而哭。
④親者:謂大功以上親屬。
【譯文】
服緦麻、小功的親屬,到虞祭和卒哭祭時還要用白麻布纏頭。如果下葬後沒有立即舉行虞祭,那麼即使是喪主也要戴冠,等到虞祭時再脫冠著。為兄弟服喪,如果死者久而未葬,就各按喪期除去喪服,但等下葬時,還要穿上原先的喪服。如果葬後按時舉行了虞祭和卒哭祭,那就用白麻布纏頭,否則送葬後就可以除去喪服。如果葬在遠郊,等到反哭時,男性要戴上冠,進入近郊後再脫冠著,返回祖廟去哭。國君來吊臣之喪,即使不應當戴,喪主也一定要戴,腰中的麻絰不要下垂散開。即使是異國之君來吊,大功以上的親屬都要如此打扮。
除殤之喪者,其祭也必玄。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①。
【注釋】
①朝服:指玄冠、緇衣、素裳。朝服是純吉的祭服。除服之祭(大祥)還不到穿朝服的時候,所以把「玄冠」改為「縞冠」,這是半吉半凶的祭服。
【譯文】
為未成年而夭折的人服喪,到了除服之祭時一定要戴玄冠,穿玄衣玄裳。為成年人服喪,到了除服之祭時要穿緇衣、素裳,戴縞冠。
奔父之喪,括髮於堂上①,袒,降,踴,襲絰於東方②;奔母之喪,不括髮,袒於堂上,降、踴,襲免於東方。絰即位,成踴③,出門,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④。
【注釋】
①括髮:見本篇首節注①。堂上:殯宮堂上。
②襲:與「袒」相對,謂穿上左臂衣服。東方:謂東序之東。「東序」是堂上的東牆。
③成踴:跳腳以三次為一節,三節禮成,共跳九次。
④五哭:初來之日一哭,明日早、晚各一哭,後日早、晚各一哭,共五哭。三袒:初至一袒,明日早晨一袒,後日早晨一袒。
【譯文】
奔父之喪,到家後應在堂上頭纏白麻,袒露左臂,從阼階下堂,在阼階之東南邊哭邊跺腳,然後升堂到東牆下穿好衣服,系好麻絰;奔母之喪,不用頭纏白麻,要在堂上袒露左臂,從阼階下堂,邊哭邊跺腳,掩好衣襟,然後在東牆下穿好衣服,系好腰絰。然後就孝子之位,跳腳九次,然後走出殯宮之門,停止哭泣。三天內,共哭五次,袒露左臂三次。
適婦不為舅後者①,則姑為之小功②。
【注釋】
①適婦:嫡長子之妻。適,同「嫡」。
②小功:公婆本應為嫡婦服大功,但嫡婦沒有生下繼承人,故而降服。
【譯文】
嫡長子的媳婦去世,如果嫡長子廢疾或媳婦無子,沒有能做父親的繼承人,婆婆就只為嫡婦服小功之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