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囚論
注釋
- 唐太宗之六年:632年(唐太宗貞觀六年)。唐太宗是我國歷史上有一定作為的皇帝,他在位年間,國勢強大,社會較安定,史稱「貞觀之治」。大辟:死刑。辟,法。刑法。大辟意為最重的刑罰。
- 意:估計。賊:用作動詞,竊,私下行動,引申為窺測。
- 三王:指夏禹、商湯、周文王和周武王。他們都是儒家崇拜的古代的明君。
譯文
對君子講信義,對小人施刑罰。刑罰定成死罪,是罪惡到了頂點,這又是小人中最厲害的了。寧可為了信義而死,不願苟且偷生,把死看得象回家一般,這又是君子中特別難以辦到的。當唐太宗貞觀六年的時候,選取犯死罪的囚犯三百多人,釋放了讓他們回家,並約定時間叫他們自動回來接受死刑;這是用君子難以做到的事,希望最壞的小人一定做到。那些囚犯到了期限,終於自己回來,竟沒有一個失約的:這是君子難於做到的事,小人卻輕而易舉的做到了。這難道是近於人情的麼。
有人說:「罪大惡極,的確是小人了;但是等到對他施加恩德,就可以使他變成君子。因為恩德進入人心很深,能很快改變人們的氣質,所以出現了象這樣的情況。」我說:「唐太宗之所以這樣做,正是為了求得這種聲譽啊。這樣看來,哪裡知道放囚犯回去,不是預料他們一定再回來以希望赦免,所以才釋放他們呢又哪裡知道被釋放回來的囚犯,不是預料自動回來一定能夠赦免,所以才再回來的呢料想囚犯一定回來才釋放他們,這是上面揣摩下面的情意;料想上面一定赦免他們才再回來,這是下面揣摩上面的心思。我只見上面和下面互相揣摩來造成這種聲譽,哪裡有什麼布施恩德和懂得信義呢如果不是這樣,那麼唐太宗向天下布施恩德,到這時已經六年了,還不能使小人不做罪大惡極的事;然而一天的恩德,卻能使他們視死如歸,保存信義,這又是講不通的理論啊。」
既然這樣,那麼怎樣做才好呢?我說:「釋放了回來的,把他們殺掉而不赦免;然後再釋放一批,他們又回來了,這樣才能知道是布施恩德所造成的。然而這是一定不會有的事啊。至於釋放了能夠自動回來再加以赦免,只能夠偶然試一試罷了;如果屢次這樣做,那麼殺人犯就都不會死了,這能夠作為天下經常的法律麼不能作為經常的法律,難道是聖人的法律麼因此,堯,舜和三王治理天下,一定根據人情,不標新立異來顯示高尚,不違背人情來求取名譽。」
評析
這是一篇史評,評論唐太宗李世民的假釋死刑囚犯,犯人被釋歸家後又全部按時返回,從而赦免他們的史實。 文章開門見山,警拔有力。從「信義行於君子,而刑戮施於小人」說起,定下了全文的基調,標出全文的主旨。接著從唐太宗縱放死囚的史實,以君子與小人相比較,反覆論析,指出唐太宗的做法有悖人情,違反法度,只不過是藉此邀取名譽的一種手段。議論縱橫,深刻入髓。「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而不是什麼「施恩德」「知信義」,揭露得可謂明快酣暢。因此,唐太宗的做法不值得效法,不可以作為「天下之常法」,而應該「堯舜三王之治,必本於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文章據史立論,層層辨析,論證充分,結論高遠,警醒人心也。
據史書記載,唐太宗曾於632年(貞觀六年)下令把等待執行的死囚三百餘人放回家中,令與家人團聚,並約定返回獄中的日期。其後三百餘入均如期返回,朝廷遂赦免其罪。在歐陽修以前,一般的都把這件事傳為「美談」,認為唐太宗能「施恩德」,囚犯「知信義」。作者獨能力排眾議,提出了自己的意見。這種敢於創新的精神本身就是可貴的。
《縱囚論》最大的特點是邏輯性強,結構嚴密。全文基本上可以分為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三個部分。在提出問題時,作者肯定地指出,縱囚一事本身就不近人情,這就為下文的展開定下了基調。在分析問題時,作者一針見血地指出,唐太宗之所以這樣做,純粹是為了沽名釣譽。文章從唐太宗、囚犯的不同的心理活動中得出了這樣一個結論:這不過是上演了一場「上下交相賊」的鬧劇。同時,他還從唐太宗登基六年來並沒有消弭小人犯極惡大罪的事實,證明了偶爾的縱囚也解決不了問題。這種「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筆法,確實犀利無比。在解決問題時,作者旗幟鮮明地亮出了自己的觀點:不管從事何種工作,「必本子人情」。全文渾然一體,無懈可擊。
《縱囚論》的反問句較多,有助於增強文章的說服力。第二段中採取問答的形式來論證,又增加了文章的可讀性。所有這些,都值得認真揣摩。
創作背景
《縱囚論》就唐太宗縱囚一事提出了質疑,認為此事不足為訓,並明確地提出了「三王之治,必本於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這一論點。這是一篇對傳統見解進行辯駁的議論文。